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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本所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是为全所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等多项工作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技术,实现所内计算机互联,并通过中国科技网(CST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我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所工作人员和在学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提出指导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第四条 办公室为所局域网和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所属的网管中心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信息上网发布和交换的审核。

第五条 所内各部门若需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网站,应事先报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并指定本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应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本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由网管中心负责管理。置于用户办公室内的服务器、上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则由各用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所内有关信息的上网和交流遵循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上网发布的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上网发布前应事先报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所内需要设立Web服务、Telnet服务、FTP服务等公开站点的部门,必须由所在部门向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领导小组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并接受所网管中心的日常技术监督。

第九条 除所Web主页外,所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局域网上设立BBS站点或与BBS类似的信息讨论站点。否则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IP地址、信箱申请

第十条 所局域网的IP地址由网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所内各课题组或部门应统一向网管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并严格执行上网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IP地址一一对应的原则,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管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局域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上网用户若需本所服务器提供电子信箱帐户,应向网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所内各上网用户均应加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在线运行。

第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第十五条 遵守网络安全规范,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七条 网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网络安全职责:

1、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局域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信息系统核心信息仅由所领导、相关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掌握,掌握核心信息人员不可随意传播。

6、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7、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用户,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和所领导小组报告;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9、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所局域网并与国际互联网相连。

第十八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与网管中心签订《土壤所计算机信息管理安全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使用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我所计算机局域网的主干网络及公共设备均由所财政经费支持建设和维护,网络信息费则采取团体包月的方式定期向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缴纳。

第二十条 全所网络用户均实行包月上网制,每一用户包月费用依科技网网络中心对我所团体会员的包月标准而定。每一用户可以免费使用一个容量为50M的所内信箱,网络浏览与信息下载原则上不限信息流量。每个IP地址和上网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应一一对应。若有用户不申请本所IP,但申请本所50M信箱的用户,则每个信箱按月收取信箱管理费10元。

第二十一条 网管中心负责向全所用户收取网络包月和信箱管理费用。对于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将被停止网络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人员,我所将严厉查处。其处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01000元;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土壤研究所内所有联网用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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