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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按照《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028号)文件精神,经所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权限和职责

(一)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党政管理中层干部(党务及行政管理部门正副处长)、业务中层干部(科研、支撑及产业化部门负责人)。

(二)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聘用制,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聘用,并对研究所领导班子负责。

(三)中层干部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科学院、本单位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研究所领导班子的相关决策,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分工,所长助理应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研究所层面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一)根据研究所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政职能管理部门、科研、支撑及产业化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根据我所的体量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拟设2名所长助理。

(二)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用人原则,坚持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中层干部,须满足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3.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组织及协调能力。

4.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业务中层干部应具有较深的科研背景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5.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中层干部须具有研究生学历。

6.一般应具有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处长的,应在副处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担任党政管理部门副处长的,应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对于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所聘用的中层干部应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

(二)对承担重要职责的关键岗位,拟聘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长助理一般应是副所级领导后备干部。

2.人事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管理或2年以上人事管理工作经历。

3.财务处处长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4.科技处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并熟悉本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承担项目情况。

5.从事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层干部,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选拔聘用程序

(一)提名。一般可采取下列二种形式: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民主推荐。

1.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1)研究所制订招聘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提交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职代会代表及科研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业务中层干部的公开招聘,须成立由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及科研专家共同组成的招聘委员会(人数要求同上)。

召开岗位竞聘会议,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后,确定提名人选。

2.民主推荐。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拟提名人选,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中层干部的提名人选。

(二)考察。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考察材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研究所应向分院党组及院人事教育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三)确定拟聘人员。行政、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需征求党委、纪委意见,由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需征求所务会意见,由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正式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拟聘人员,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五)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聘用为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根据分院党组反馈的研究所后备干部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所长助理建议人选,报分院党组审批同意,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履行聘用手续。

五、干部管理

(一)中层干部聘期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研究所和中层干部应全面履行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任满1个聘期。应注意保持中层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在聘用期间,对确因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的中层干部,经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聘用合同期满,应根据岗位要求续聘或重新进行选聘。

(二)中层干部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研究所应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标准合理、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管理业绩、职工满意度等。

(三)在同一岗位任满10年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基建、资产部门任职的中层干部,同一岗位任满10年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四)注重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提高其学习能力、政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中层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所长助理5年内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个月。

(五)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考虑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合理确定中层干部的薪酬水平。中层干部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和压力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因年龄、聘期满等原因进行岗位调整而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保留岗位职级。对因其他原因离开中层干部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合理安排好新的工作岗位。

六、其他

(一)及时将新聘用的中层正职干部情况报院相关部门和分院备案。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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