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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发展和繁荣我所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所有从事科研、管理、支撑等相关工作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中,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二)成果发表规范。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合作署名规范。合作成果应依据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成果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作者和其他形式的责任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五)学术批评规范。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根据论文抄袭查重检测系统,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研究所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由所纪委、监察审计室、所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和研究生部等相关人员负责调查事宜。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所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所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事实做出认定结论。所学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开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论经2/3以上(含2/3)的到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所学术委员会将会议通过的事实认定结论提交所职能部门,由所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所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研究所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参照研究所有关行政处罚条例执行);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研究所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所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在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涉及此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与处理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所办公室、人事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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